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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 1302 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17日裁定受理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 2024年7月5日17时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卧虎山路交汇处向西300米北岸枫景项目S2号楼3楼;邮政编码:276000;联系人:韦律师、张律师;联系电话:13355009235、158669072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4年7月19日上午9:00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兰山区武汉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三楼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本人的公民身份证;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会议,除前述材料外,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会议,除前述材料外,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